根据税务总局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并有固定资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法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按本办法的法规,使用、建立、保管帐簿与凭证,但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a)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从事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的;
(b)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
(c)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